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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請事務所、代書或是他人代墊資本嗎? 答案是不行,而且絕對違法! 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,公司設立或增資所申請的資本如果是假的,負責人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若因此讓第三人受損益者,負責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。 經法院裁判確定後,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。 轉載網站新聞資料(範例1)及(範例二)僅供參考 (範例 1)違反公司法 泳將王瀚遭判1.5月 更新日期:2009/04/21 14:03 宋東彬 知名的長泳健將王瀚,因為4年前成立生技公司,但卻在去年被股東控告侵占股款3千萬,台北地方法院判決,王瀚依偽造文書以及公司法判刑1.5個月,得以易科罰金,王瀚上午表示,他還要再上訴。 曾經泳渡「直布羅陀海峽」的知名泳將王瀚,07年還率隊要挑戰橫渡台灣海峽,但沒想到因為商場上的糾紛而鬧上法院。 提告的股東指控王瀚當初跟股東借款3千萬登記成立公司,在獲准登記後就把錢提領一空,但王瀚表示當時股東總共集資360萬元,根本就不是3千萬,剩下的資本額是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存入帳戶,公司登記獲准,當然錢要還給會計師事務所,因此王瀚承認這的確是違反公司法規定,至於股東退股的股款也都已經歸還,因此詐欺罪不成立。 王瀚強調個人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違反公司法,但他希望法院能考量他過去沒有犯罪紀錄,能夠改判緩刑,不要讓他的名譽留下遺憾。 (範例 2):「創業女傑」稱號的林李李,資本登記不實 遭起訴 【聯合報╱記者張宏業/台北報導】 2010.07.09 02:30 am 有「創業女傑」稱號的林李李,辦理明水貝斯育成公司股款登記時,涉嫌明知股東未繳納股款,卻向記帳業者借款8千萬元進行不實驗資,昨天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公司法起訴。 林李李一手創辦明水創新育成中心,也是明水貝斯育成公司負責人,以長期協助婦女創業聞名。 檢方查出,林李李92年辦理明水貝斯育成公司增資登記時,明知公司實際股款不足,先向記帳業者「英哲企管顧問社」負責人洪英哲(另案偵辦)短期借款8千萬元,存入公司帳戶,製作不實的股款明細表等資料,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增資登記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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