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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時需要稅務簽證? 1、 有盈虧互抵潛在需求者,無論營業額大小。 2、 資本額達3000萬以上,或銀行借款達3000萬以上且銀行有要求者。 3、 稅法強制規定: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,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。 「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」第3條規定 ,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: A、金融業 銀行業、信用合作社業、信託投資業、票券金融業、融資性租賃業、證券業 (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) 、期貨業及保險業。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,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。 B、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。 C、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,000仟萬元以上者。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,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,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。 D、除上述外,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。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,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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